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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题

    :德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四川螺髻山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通告》的通知
    • 索引号

      :009050043/2024-050002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发文机关

      :德昌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4-01-16
    • 发文字号

      德府规〔2024〕2号
    • 发布日期

      :2024-01-17
    • 有效性

      :有效

    德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四川螺髻山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通告》的通知

    来源: 德昌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4-01-17 14:10 【打印本页】 分享到:

    德昌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四川螺髻山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通告》的通知

    德府规〔2024〕2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四川螺髻山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通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德昌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6日 

    关于加强四川螺髻山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规定,为加强四川螺髻山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特通告如下:

    一、2010年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调整四川螺髻山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范围,该自然保护区是以暗针叶林为主体的森林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在行政隶属上属乐跃镇、麻栗镇,普格县的黎安乡、普基镇和荞窝镇,宁南县的松新镇,保护区矢量化总面积22207.33公顷,其中:核心区面积9712.51公顷、缓冲区面积2761.33公顷、实验区面积9733.49公顷。

    二、自然保护区内的动、植物资源,特别是各类野生珍贵动物、稀有植物、古树、文物古迹等,都是国家和人民的宝贵财富,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生长繁殖自然环境人人有责。

    三、严禁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毁林开垦、乱砍滥伐、滥捕乱猎、砍柴放牧、开矿采石、修建坟墓、烧灰积肥、割草取土、盗笋采药、野餐用火、林内吸烟、上坟烧纸(烛)、燃放鞭炮、攀摘花木、乱刻乱画,以及从事其他破坏野生动植物及其生长繁殖自然环境的活动。

    四、禁止破坏自然保护区的设施、设备和保护标志。

    五、凡到自然保护区进行科研、教学、参观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需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六、为保持自然生态原貌,免除疫源性疾病的侵入,未经批准,不得将异地或异国的动、植物引入自然保护区。

    七、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随意排放和丢弃有毒、有害、损坏人体健康、污染环境的废水、废气、废物。

    八、自然保护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同时,加强自然保护区内和周围单位、群众的宣传教育,自觉遵守自然保护区的各项规定,共同抓好保护工作。

    九、县林草局、县公安局要积极行动,加强巡山检查、适时开展违法清理打击行动;要采取路查、林区巡查和定期检查等多种方法,重点打击保护区内发生的乱捕滥猎、乱砍滥伐、乱采滥挖等破坏自然环境的违法犯罪活动;要对查获的相关案件,要依照法定程序从严处理。

    十、对阻碍、拒绝或以暴力抗拒自然保护区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惩处。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经执法部门查证属实的检举、控告,根据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和案件处罚情况,由执法部门给予检举、控告人200—10000元的奖励,并对检举、控告人予以保护,身份信息严格保密。举报电话:县林草局0834-5183939。

    十二、本通告自2024年2月16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