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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题

    :德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通告
    • 索引号

      :009050043/2018-070016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农业、林业、水利
    • 发文机关

      :德昌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18-10-16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2018-10-16
    • 有效性

      :有效

    德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通告

    来源: 德昌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8-10-16 17:10 【打印本页】 分享到:

    德昌县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点位于德昌县麻栗镇王家坪子村老鹰沟左岸岸边。现将德昌县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饮用水水源地划分范围

    一级保护区:取水口下游100米处至取水口上游1000米,5年一遇洪水淹没的水域范围,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沿两岸水平纵深50米的陆域范围。

    二级保护区:取水口下游300米处以上集水范围内,除一级保护区外的全部水域和陆域范围。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严禁从事下列活动

    (一)一级保护区:

    1.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2.禁止使用农药和化肥;

    3.禁止设置畜禽养殖场;

    4.禁止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停靠、装卸;

    5.禁止在水体清洗机动车辆;

    6.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二)二级保护区:

    1.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2.禁止从事经营性取土和采石(砂)等活动;

    3.禁止围水造田;

    4.限制使用农药和化肥;

    5.禁止修建墓地;

    6.禁止丢弃及掩埋动物尸体;

    7.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施肥养鱼等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三、环保、规建、水利、卫生、国土、交通、林业等职能部门应当依法行使对德昌县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和保护职责。

    四、凡违反本公告规定者,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法》和《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每个公民都有依法保护饮用水水源的权利和检举揭发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义务。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通告

    德昌县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6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