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德昌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繁體中文| 统一登录| 数字政府旧版
  • 标题

    :德昌县财政局 德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德昌县创业担保贷款操作办法》和《德昌县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009050043/2019-070513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文机关

      :德昌县财政局 德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2019-05-13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2019-05-13
    • 有效性

      :有效

    德昌县财政局 德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德昌县创业担保贷款操作办法》和《德昌县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德昌县财政局 德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19-05-13 19:15 【打印本页】 分享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8〕4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返乡下乡创业二十二条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18〕85号)、《财政厅 人社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 人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川财金〔2018〕36号)和《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凉山州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工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凉府发〔2019〕1号)文件精神,为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及时为创业人员解决融资需求,县财政局会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制定了《德昌县创业担保贷款操作办法》和《德昌县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管理办法》。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 德昌县创业担保贷款操作办法

          2. 德昌县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管理办法


                                                                       德昌县财政局    德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5月13日


    德昌县创业担保贷款操作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州、县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及时为创业人员解决融资需求,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8〕4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返乡下乡创业二十二条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18〕85号)、《财政厅  人社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 人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川财金〔2018〕36号)和《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凉山州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工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凉府发〔201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一条  贷款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守信、有创业愿望,已在德昌县境内从事个体经营的经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第二条  贷款条件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1)在德昌县辖区内经工商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运输业提供运营证照,涉及行政许可行业的还应提供行政许可证)。

    (2)有固定的经营场地。

    (3)从事的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4)具备还贷能力且无不良记录、信用良好。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二)小微企业担保贷款。

    (1)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2)小微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3)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三条  贷款额度、期限和贴息

    (一)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不超过15万元。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财政部门给予2年全额贴息(贷款期限的第1年、第2年),贷款期限为3年的最后一年财政予贴息。对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贴息资金来源严格按《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社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财金2018〕36号)执行。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财政部门将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

    (三)个人(或选择贴息的小微企业)贷款到期后,将本金、利息全部归还后,到经办金融机构办理贴息手续。

    第四条  贷款利率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上限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加2个百分点(即按基准利率+2%)执行

    第五条  贷款办理程序及所需资料创业担保贷款严格按照自愿申请、就业部门初审、财政部门复审、贷款经办金融机构进行贷前调查、担保机构审查并承诺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程序办理。每笔贷款由就业、财政、金融机构、担保机构4个部门召开审贷会研究同意后发放贷款。

    (一)受理初审。申请人首先向县就业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一式三份,就业局、担保机构、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各一份,复印件用A4 纸张)

    1.个人担保贷款 。

    (1)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书。

    (2)申请人和反担保人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证和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 创业项目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场地证明(房产证或租房协议),特殊行业应提供特种行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 贷款申请人和反担保人的个人征信记录报告。

    (5) 合伙经营的应提供合伙经营协议。

    (6)下岗失业人员需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7) 申请人向担保机构提供的反担保资料:

    A、有一名以上德昌县内在职行政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作为反担保人,并以其工资为借款人承诺担保的书面文书和所在单位证明材料(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原件、银行流水);

    B、共有财产承诺书及其他相关材料。

    2.小微企业担保贷款。

    (1)《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简章及概况。

    (4)企业职工总花名册和工资发放表复印件(企业盖章)。

    (5)企业招用符合条件人员花名册(企业盖章)。

    (6)为招用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7)社保机构出具并盖章的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明细。

    (8)企业与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9)上年度及当月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10)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身份类别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就业部门在收到申请及完整申报资料15 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转报财政部门。

    (二)复审。财政部门根据就业部门转报的初审意见和完整资料在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并出具复审意见。

    (三)贷款申请。申请担保贷款人持就业、财政部门审核意见和完整资料到贷款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经办金融机构按规定进行贷前调查,在15 个工作日内给予申请人正式答复,符合条件的向担保机构推荐并发出同意发放贷款意见书,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提出改进意见。

    (四)担保审核。担保机构接受贷款经办金融机构推荐的申请人的担保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担保条件的,按核定贷款额度提供担保。

    (五)贷款发放。贷款经办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申请人签定《保证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贷款发放到位。

    第六条  贷款的管理与监督。财政部门、就业部门、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建立定期联席会议机制,共同协商解决办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财政部门要牵头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按政策进行贴息。就业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创业担保贷款对象的规定。担保机构要制定规范有效的担保审核和基金管理措施,履行担保职责。贷款经办金融机构要尽量简化贷款手续,缩短贷款审批时间,为借款人提供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并且要加强对借款人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发现贷款出现风险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通知担保机构协助催收与追偿,并按规定履行追索义务。

    第七条  建立良好的贷后跟踪管理服务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和方法防范创业担保贷款风险,确保贷款及时足额回收。

    (一)贷后管理。贷款经办金融机构、担保机构、财政部门和就业部门要共同加强对借款人从贷款发放之日起到贷款本息收回之日止的贷款使用和生产经营情况的管理。

    (二)跟踪服务。贷款经办金融机构、担保机构、财政部门和就业部门要对借款人获得创业担保贷款后的项目运行情况建立定期走访和联系制度,对项目的运行要给予关心和支持,对遇到或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应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以提高经营项目的成功率,同时对贷款项目绩效进行综合评定。

    (三)风险预警。贷款经办金融机构、担保机构、财政部门和就业部门要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通过贷后检查,对所调查的创业担保贷款扶持项目的生产经营状况和管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尽早识别和确定项目的风险类别、程度、原因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当担保贷款不良率达3%时,应停止发放新的创业担保贷款,待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方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并按程序对问题贷款采取针对性处理,及时防范、控制和化解贷款风险。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2

    德昌县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8〕4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返乡下乡创业二十二条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18〕85号)、《财政厅 人社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 人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川财金〔2018〕36号)和《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凉山州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工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凉府发〔2019〕1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管理,防范与控制基金风险,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本基金的目的,是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州、县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扩大有效就业,及时为创业人员解决融资需求,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强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创业贷款担保,是指由德昌县创业贷款担保机构根据合同的约定,以保证的方式为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申请创业贷款提供担保。

    第二章 来源和规模

    第四条创业担保贷款基金来源,由县财政通过预算内外筹集。

    第五条  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初始规模为100 万元。根据担保业务发展需要,担保基金规模以后年度可适当调整。

    第六条创业担保贷款实行总量控制,计划管理。创业担保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十倍。

    第三章 担保基金的管理

    第七条  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存入德昌县具体经办创业担保贷款的金融机构,实行封闭运行,专项用作创业担保贷款。

    第八条  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的担保范围为: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由县担保机构担保贷款本金,按政策规定进行贴息。

    第九条建立和完善信用评价制度,对担保贷款人员的征信和创业项目可行性分析全面准确把握,最大范围的保证基金安全。

    第十条  建立健全严格的担保操作管理责任制,从内部控制风险,担保资料由担保机构审查后,报负责人审批。

    第十一条担保机构要认真做好对担保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分析工作,并定期向上级报送。

    第十二条担保机构与经办金融机构要加强联系,紧密配合,共同防范风险。经办金融机构应于每月末3日内和每季末6日内向担保机构报送《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情况月(季)度统计表》,还应于每季度结息日后6日内报送《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报审核表》和《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资金贴息资金明细表》,并确保相关数据及时、准确。

    第十三条贷款担保基金对单个经办金融机构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应控制在20%以内,达到20%时,经办金融机构应按规定程序回收贷款并及时通知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将暂停对该金融机构的担保业务,待与该金融机构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

    第十四条建立完善创业担保贷款管理机制,在每年末,财政部门将对经办金融机构按贷款规模、回收率高低进行评比。对贷款规模在存入担保基金数额的70%以上,回收率达90%以上的经办金融机构,增加担保基金存款数额。对创业担保贷款回收率低于80%的经办金融机构,将停止此项贷款业务。

    第四章  代偿与追偿

    第十五条经办金融机构对已到还款期限但未能按时归还的贷款,应及时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并通知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委托经办金融机构向借款人提供的反担保方履行催收与追偿。

    第十六条  经追索借款人仍未偿付贷款本金的,经办金融机构向担保机构出具《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担保机构收到后,对符合贷偿债务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向经办金融机构出具《同意代偿通知书》,办理代偿资金(本金和利息)拨付手续。贷款损失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8〕47号)规定,由省级财政补助50%,经办金融机构承担50%。

    第十七条  贷款到期不能归还与担保机构履行代为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天。

    第十八条担保机构按《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有对借款人(或债务人),要求提供反担保(包括提供反担保人和抵押、质押等方式),并保留向借款人(或债务人)追收贷款的权利。

    第十九条发生下列情况,担保机构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一)贷款银行未及时向借款人送达逾期贷款催收通知

    书,并向县担保机构提交《代偿通知书》。

    (二)贷款银行未按规定程序发放贷款,造成的贷款损失。

    第五章  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  为了加强对担保基金的管理,成立德昌县创业担保贷款协调领导小组,协调处理担保基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担保机构要建立工作责任制,遵循“高效、谨慎、廉洁、公正”原则,做好担保基金的管理工作,并接受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审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德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