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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承办机构(处室) |
执法依据 |
执法对象 |
处理结果及处罚 文书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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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德昌县**医院违反相关诊疗规范案 |
行政处罚 |
德昌县卫生健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等行政执法工作。 |
德昌县**医院及医务人员赵**、范** |
(1)对德昌县某某医院,以违反《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2013年版)第一部分,第一章,第7点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作出:警告,并处罚款 的行政处罚。卫生行政处罚文书文号:德卫医罚[2025]1号。 (2)对医务人员赵某某,以违反《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2013年版)第一部分,第一章,第7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五条、《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八项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和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分别裁量,合并作出,警告,并合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卫生行政处罚文书文号:德卫医罚[2025]2号。 (3)对医务人员范某某,以违反《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2013年版)第一部分,第一章,第7点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作出:警告,并处罚款 的行政处罚。卫生行政处罚文书文号:德卫医罚[202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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